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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有交代就算數:為什麼一定要立遺囑?

張珮琪律師,台中、彰化、南投、苗栗推薦律師。專精家事離婚、子女監護權、扶養費、保護令、遺產遺囑、車禍、仲介糾紛、房屋漏水、不動產案件推薦律師。台中、彰化、南投、苗栗免費法律諮詢。提供律師函、存證信函、企業法律顧問服務。特質為專業、耐心、細心。

很多人以為只要生前「講清楚」、「跟家人說好」就等於安排好身後事,但在法律上,沒有具備形式要件的遺囑,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。一旦沒有有效遺囑,就必須依照民法的「法定繼承」順序分配遺產,結果往往與本人真正的想法完全不同。

依照台灣法律,遺囑有多種形式,例如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密封遺囑等,每一種都有嚴格要件。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,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全文、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,缺一不可。若只是電腦打字、錄音或口頭交代,通常都不具法律效力。

立遺囑最大的價值,在於可以自行決定財產如何分配,也能指定遺囑執行人、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,甚至安排喪葬方式。不過,即使立了遺囑,也必須注意「特留分」制度,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最低可分得的比例,否則可能引發爭議。

實務上,許多繼承糾紛並非因為財產太多,而是因為沒有事先規劃。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擬定遺囑內容與形式,不僅能確保合法有效,也能大幅降低家人日後對簿公堂的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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