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有老婆小孩了,妳不要想太多,主管只是關心妳。」 「穿這麼短,是不是想讓客戶簽約?」
在台中七期的商辦大樓,或是大里、工業區的傳統辦公室裡,這些讓人感到噁心、冒犯的言語,常被包裝成「職場潛規則」、「職場前輩關心」。妳/你感到不舒服,但對方可能是業績好的前輩、甚至是老闆的親戚。妳擔心申訴後會被貼上「難搞」的標籤,甚至被惡意調職。
身為專精性平案件的台中勞資律師推薦,我們要嚴肅地告訴妳:性騷擾零容忍已是法律鐵律!
近年來「性平三法」大幅修正,對於行為人(加害者)與公司(雇主)的責任加重許多。這篇文章將帶妳/你跳脫傳統思維,用最強的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與《性騷擾防治法》武器,讓對方付出代價。
不是只有觸摸才算?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定義超廣!
很多受害者不敢求助,是因為誤以為「沒有肢體接觸」就不算。 錯!根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2 條,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況,且讓妳感到不舒服、被冒犯,就是性騷擾:
- 敵意性工作環境:
- 講黃色笑話、評論身材(如:「妳胸部很大喔」)。
- 傳送色情圖片、迷因圖。
- 不當的眼神打量、過度靠近的身體距離。
- 這些行為只要影響了妳的人格尊嚴或工作表現,就構成違法。
- 交換式性騷擾:
- 主管利用職權,明示或暗示「跟我約會就給妳升遷」、「不聽話就扣妳績效」。這是利用權勢的勒索,情節更重大。
可以讓「行為人」(加害者)付出什麼代價?
以前妳可能覺得告他也不痛不癢,但修法後不一樣了。針對性騷擾的行為人,我們可以發動三路攻勢:
- 民事賠償(賠錢): 依據民法第 184 條、195 條,侵害人格權,請求精神慰撫金。若是利用權勢性騷擾(如主管對下屬),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,法院可以判決懲罰性賠償金(最高可達損害額的 1-3 倍)。
- 行政罰鍰(罰錢給政府): 依據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如果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(經調查屬實),社會局可對他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;若是權勢性騷擾,最高可罰 60 萬元。這筆錢是罰給政府的,會讓他留下紀錄。
- 刑事責任: 如果他有「趁人不及抗拒而親吻、擁抱、觸摸臀部/胸部/隱私處」,這觸犯了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5 條的「強制觸摸罪」,最高可處 2 年有期徒刑。
可以讓「公司」(雇主)負責:不管事就罰錢!
很多受害者最氣的是:「我有跟公司講,但老闆叫我忍一忍。」 請注意!公司如果不處理,責任比加害人還大。
依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,雇主有以下絕對責任:
- 公司知悉後需「立即」處理(第 13 條): 只要公司「知道」有性騷擾(不管是妳申訴,還是主管聽說),就必須採取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」。
- 如果公司裝死、吃案: 妳可以向台中市勞工局檢舉,公司將面臨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(第 27 條): 這比民法 188 條更嚴格!受僱人(加害人)性騷擾,雇主與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除非公司能證明「我已經盡力預防了」(通常很難證明),否則老闆就得拿錢出來賠償妳的精神損失。
- 公司不得有報復性作為(第 36 條): 如果公司因為妳申訴,就把妳調職、解雇或降薪,這是違法的!公司最高可被罰 30 萬元,且該解雇無效。
律師教妳/你:從蒐證到申訴的實戰SOP
面對權力不對等的職場,單槍匹馬很容易被「搓湯圓」。專業台中勞資律師 建議妳這樣做:
- 蒐證: 傳 Line 給對方:「經理,昨天你在茶水間摸我的腰,我很不舒服,請自重。」如果對方回「開個玩笑而已」,這就是承認事實的鐵證。
- 正式書面申訴: 不要口頭講。請寫正式的申訴信(Email 或存證信函)給公司的人資或負責人。這一步是為了啟動公司的法律義務。
- 律師陪同調查: 公司會組成調查委員會。這時候妳需要律師陪同出席,確保委員沒有偏頗,並協助妳陳述事實、提出法律主張。如果調查結果不公,我們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。
別讓沈默二度傷害了自己
我們處理過許多台中傳產、科技業、媒體業的性騷擾案件,深知要站出來對抗「公司文化」有多困難。
但請相信,法律已經站在妳這邊。 不管是向行為人求償,還是逼迫公司負起連帶責任,我們都會是妳最堅強的後盾。讓 專業台中勞資律師 站在妳身邊,要求加害人付出代價,並且不讓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。
不要再隱忍職場性騷擾,妳/你並沒有做錯任何事!立即諮詢台中勞資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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